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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章程
中国(北方)现代林业职业教育集团章程
发布日期:2014/12/28 10:59:18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加快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的意见》、国家关于林业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适应我国现代林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对技术技能型人才的需求,不断深化职业教育改革,促进林业职业教育校企融合、产学研一体化,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推动林业职业教育“规模化、集团化、连锁化”发展,满足北方现代林业事业发展对技术技能人才和在职员工继续教育的需要,在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和全国林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指导下,依托辽宁林业职业技术学院,联合北方地区林业职业院校和行业企业组建中国(北方)现代林业职业教育集团(以下简称集团)。为了规范集团的活动和成员单位的行为,维护集团和集团所有成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集团名称:中国(北方)现代林业职业教育集团,简称为“北方林业职教集团”(以下称“集团”)。其英文名称是:China North Modern Forestry Vocational Education Group(缩写为: CNMFVEG

   第二条  集团性质:中国(北方)现代林业职业教育集团是由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5省(区、市)内自愿参加的涉林职业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学会)、科研院所、社会组织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组成,具有联合性、互惠性、非营利性的行业职业教育联合体。

  第三条  集团宗旨与主要任务:

  集团以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北方现代林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以需求为导向,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以行业产业为纽带,以深化产教研结合、校企合作为主线,以中国北方现代林业技术技能人才联合培养、人才需求分析、优质教育教学资源共享、教师培养培训、学生实习就业、企业职工在职培训、产教研一体化、生态文化传承等为主要职责,促进集团内成员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双赢共进,增强林业职业教育办学活力和服务现代林业发展的能力。

 集团的主要任务是:

 (一)搭建集团内林业行业产、学、研结合和校企深度融合的平台,促进成员单位之间多元合作,推动林业职业教育整体水平的提高。

 (二)整合集团内北方林业行业职业教育教学和技术服务的资源,实现优势互补和优质教学资源共享,提升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质量。

 (三)针对北方林业行业企业现状开展人才需求预测分析,把集团内林业企事业单位的人才需求和林业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统一起来,实现集团内林业职业教育的工学结合。

 (四)建设集团内人力资源互惠交流机制,加强教师培养培训和兼职教师队伍建设,定期安排专业教师进企业锻炼,选派优秀技术人员进课堂担任兼职教师,推动集团内成员单位间人员互动和人力资源优势互补。

 (五)集团内校企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就业基地、订单培养基地、海内外留学基地和人才信息网等,推进林业职业院校招生、学生实习、就业、留学等工作,满足林业企业用人需求。

 (六)加强集团内林业职业院校对企事业单位职工在职培训和劳动力转移培训,为行业企业职工能力素质提升、转岗和区域内社会人员终身学习服务。

 (七)深化集团内林业职业院校和行业企事业、科研院所的合作,协同创新,推动产学研一体化和林业科技创新,为行业企业提供关键技术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

 (八)探索集团内技术技能人才联合招考机制,促进集团内职业院校学分互认、联合培养。

 (九)加强集团内林业职业院校和林业企事业单位的生态文化建设,推动生态文化育人,传承生态文明。

 (十)建设集团网站,编发集团通讯,加强集团成员之间以及本集团与有关职业教育集团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  集团工作准则:合作、平等、互惠、共赢;集团的运营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依法从事教学、科研、培训、服务、国际合作交流等活动;集团实行常务理事会负责制,业务上接受中国林业教育学会职业教育分会、全国林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指导。

第二章   成  员

  第五条  集团由法人单位或组织机构成员组成,其成员单位为理事单位。

  第六条  申请加入集团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集团的意愿。

 (二)承认集团章程,并愿意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三)在本区域或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实力和影响。

 (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经法人授权的组织机构。

  第七条  加入集团的程序:

 (一)提交加入集团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议讨论后由理事会通过。

 (三)理事长批准。

 (四)由集团发给成员证书。

  第八条  集团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享有集团内各种资源和服务。

 (三)向理事会提出议案。

 (四)提出修改章程的建议。

 (五)参与集团的各种活动。

 (六)对集团工作享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加入集团自愿,退出集团自由。

  第九条  集团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和决定。

 (二)维护集团的社会声誉、整体形象和合法权益。

 (三)向集团提供有关建议、信息、资料和资源。

 (四)按时完成集团交办的工作。

 (五)根据需要执行就业准入制度。

 (六)常务理事及以上成员单位按时缴纳集团会费。

  第十条    集团成员退出集团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并交回成员证书。如果成员单位一年未按规定缴纳会费,或不参加集团活动,不能完成集团交办的有关工作,视为自动退出集团。

  第十一条  集团成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集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下设秘书处和专业建设与人才培养工作委员会、企业培训与终身教育工作委员会、协同创新与技术服务工作委员会、实训基地与信息化建设工作委员会、创新创业教育工作委员会、教产合作与人力资源工作委员会、生态文化建设与文化育人工作委员会共七个委员会。根据需要集团可以省(区、市)为单位下设分理会,按照章程开展相应工作。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

 (三)产生和撤销集团所设立的有关工作机构。

 (四)决定集团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集团内部管理的有关条例和规章制度。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十)本条第(一)、(二)项须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集团理事会会议每两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由理事长提议,常务理事会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五条  集团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其成员一般为集团骨干院校和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

  常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集团理事大会的决议。

 (二)实施集团年度工作计划。

 (三)根据行业和社会发展需要,向理事会提交林业职业教育发展议案。

 (四)审议申请加入的成员资格,交理事大会通过。

 (五)决定理事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八条  在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权力。

  第十九条  集团理事会设名誉理事长1名,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常务理事和理事若干名。

  第二十条  集团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全国林业职业教育、林业企业、行业协会和其他涉林社会组织中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分。

  第二十一条  集团由理事会会议推举名誉理事长,选举和任命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五年。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大会三分之二理事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集团理事长为集团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的职责是:

 (一)召集和主持集团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议。

 (二)组织实施集团年度工作计划。

 (三)主持集团的日常工作。

 (四)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集团副理事长的职责是协助理事长做好有关工作,完成理事长交办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是集团的日常工作机构。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其中常务副秘书长1名),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大会选举产生。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完成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决定的工作,完成理事长交办的日常工作。

 (二)创办集团网站并维护其正常运行。

 (三)收集、发布集团人才培养信息和人才供求信息。

 (四)负责集团的宣传和有关文档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筹备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起草会议文件,撰写工作报告。

 (六)组织编制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财务预算报告,并负责组织实施。

 (七)拟定集团各项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负责集团的联络工作。

 (十)负责集团的财务管理工作。

 (十一)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集团秘书处设在依托单位。各省(区、市)分理会的秘书办公室设在该省(区、市)分理会的依托院校。

  第二十七条  专业建设与人才培养工作委员会、企业培训与终身教育工作委员会、协同创新与技术服务工作委员会、实训基地与信息化建设工作委员会、创新创业教育工作委员会、教产合作与人力资源工作委员会、生态文化建设与文化育人工作委员会,分别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若干名,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通过。各省(区、市)分理会的设立需经集团常务理事会同意,其大型活动需在集团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八条  专业建设与人才培养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发挥集团内企业、行业及研究院所优势,以校企合作、校协合作、校校合作为平台,优化资源配置,重点为集团内专业建设和林业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服务。

 (一)组织、指导各院校引入企业参与专业建设、改革和发展的研究。提出专业设置与调整、人才培养目标与规格、人才培养模式和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建议、意见,促进涉林专业结构优化和重点(特色)专业与专业群内涵建设。

 (二)加强林业行业紧缺人才定向培养,推进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和教学改革,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三)协助全国林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加强集团内人才培养的标准化和专业教学资源建设,促进优质教学资源共享,同时为行业及国家更高层次的相关标准制定和教学资源建设提供素材、奠定基础。

 (四)促进集团内工学交替、半工半读等弹性学制实施和订单培养;探索推进集团内学分互认和联合培养。

 (五)在集团内各成员单位间组织开展以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和人才培养为主题的论坛、交流等活动。

  第二十九条  企业培训与终身教育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集中集团内学校的职业教育资源,重点为集团内企业员工和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能力素质再提高或转岗培训等提供相应服务。

 (一)关注市场需求,开拓培训市场。

 (二)整合培训资源,根据行业企业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集团内企业的新职工岗前技术培训、在岗技术人员技能提升培训、转岗培训、职业人员再就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培训等相关培训工作,推进集团内工人持证上岗。

 (三)推进集团内企业培训与终身教育的远程教育网络建设,积极为区域内社会各类人员提供终身教育服务。

 (四)探索实施集团内以企业在职员工为生源的非全日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探索实施集团内具有高中阶段学历人员非全日制成人学历继续教育注册制度,推进技术培训与学历教育互通。

  第三十条  协同创新与技术服务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主要集中集团内学校及研究院所资源,重点为集团内行业企业提供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

 (一)创新政校企协研等多领域联合科研攻关机制,合作共建示范性技术应用与服务中心,搭建产学研一体化平台。

 (二)整合集团内林业科技研发资源,促进林业科技创新团队建设,推动集团内多主体协同创新。

 (三)围绕北方区域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林业产业结构调整,针对集团内行业企业技术需求联合开展“立地式”研究和重大科技项目攻关,推动行业企业关键技术、工艺、流程研发,为集团内企业解决技术难题和产品更新换代提供技术服务。

 (四)加强现有技术成果的集成推广与转化,开展林业类科技项目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三十一条  实训基地与信息化建设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发挥企业、行业及研究院所优势,以实训基地和信息化网络为平台,重点为集团内职业院校林业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及行业企业信息化服务。

 (一)根据行业技术技能人才培养需求制定集团实训基地和信息化建设规划。

 (二)整合集团内实习实训资源,协调企业为学校提供实训基地和实训设备设施,优先接纳学生实习实训和顶岗实践。

 (三)根据需要不断开拓和建设高质量的实训基地,面向集团内成员单位开放,日益满足集团内各主体在教学、生产、科研、培训、技术服务等多方面需求。

 (四)建立集团门户网站,逐步搭建行业人才需求预测信息平台、行业企业用工信息平台等,协助有关部门推动集团内林业职业教育远程互动学习平台建设,促进集团在专业建设、人才培养、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就业等多领域的深入合作,提升集团智能化、一体化管理水平。

  第三十二条  创新创业教育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一)以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创业能力及创业基本素质的技术技能人才为目标,搭建集团内林业职业院校创新创业教育平台。

 (二)探索构建融专业教育教学与教学内容改革为一体的创新创业课程体系;研究构建利于培养创新精神和创业意识的育人模式;着力加强以创新创业为导向的毕业设计、毕业论文、顶岗实习等教学实践环节。

 (三)引导建设集团成员校内创新创业基地和成员间协同创新创业基地;探索二级创新创业分院(系)建设;孵化、遴选集团内共享型创新创业基地。

 (四)利用政府创业资源和学生社团成员,引导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各类创新活动和创业实践;促进集团成员积极参与各类创新创业竞赛;适时举办集团内创新创业大赛;营造创新创业校园文化。

  第三十三条  教产合作与人力资源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主要依托集团内学校的人才培养能力和行业企业人才市场,为集团内行业企业人力资源建设、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和学生就业服务。

 (一)研究制定集团内校企合作条例和兼职教师管理制度,深化人才共育、过程共管、责任共担、成果共享的紧密型合作办学机制建设。

 (二)了解行业企业的人才需求,协调集团内人才的就业和双选工作,为行业企业提供和推介优秀的职业人才;在集团内逐步推行就业准入标准,促进毕业生在集团内企业就业。

 (三)搭建校企、校校、企企间人员交流平台,学校聘请企业能工巧匠担任兼职教师和实训指导教师,企业聘请教师培训在职员工,推进集团内职业院校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和行业企业人力资源建设。

 (四)协助有关部门完善集团内多主体参与的职业技能大赛机制;根据需要组织举办集团内职业技能大赛,提高教师、学生、员工的技能水平。

 (五)加强行业指导,开展集团内教产对话活动,促进集团内企业、行业协会(学会)参与职业院校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反馈毕业生就业质量。

  第三十四条  生态文化建设与文化育人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主要利用集团内学校、企业、行业的文化载体功能,传承生态文明,推动生态文化育人,培育绿色集团文化。

 (一)组织制定集团生态文化建设规划。

 (二)按照“低碳、绿色、环保、节能”的集团核心文化理念,统一设计、包装集团宗旨、战略、制度、网站、通讯等精神文化元素,构建绿色集团文化,打造集团文化品牌。

 (三)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集团内特色校园文化活动,通过组织优秀企业文化进校园进班级活动,设立奖学金、冠名、共建等手段,推动集团内企业文化建设和优秀企业文化进校园,促进文化育人。

 (四)推介集团生态文化,协助有关部门及时总结、推介行业生态文化、企业生态文化,传承生态文明。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集团经费来源

 (一)集团成员单位缴纳的集团会费。

 (二)集团成员单位的捐赠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集团服务工作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集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成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集团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活动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成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集团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集团财务由秘书处所在单位代管。接受理事会监督和有关部门审计。

  第四十条    集团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集团法定代表人更换或任期届满,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集团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集团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集团的依托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集团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终止活动等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

  第四十五条  集团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集团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集团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集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集团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于集团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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